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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告
朋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肆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93,750 元,屆期分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到退票,雖經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但均未獲置理,爰依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前開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又原告分別於民國94年4 月及同年12月間承攬被告「國家衛生院竹南院區機電工程」及「中正一期航廈南北機房冰水主機汰換工程」,前開工程並已完成,然「國家衛生院竹南院區機電工程」尚積欠工程款14,039,874元未付,「中正一期航廈南北機房冰水主機汰換工程」尚積欠工程款1,446,564 元未付,共計尚積欠15,486,438元之工程款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505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工程報酬及遲延利息。再原告與被告於94年5 月30日簽訂派遣契約,原告應提供人員,為被告履行中正國際航空站「中正二期航站電氣維護保養工程第二航廈(南北候機廊廳立體停車場電器系統維護保養)」工程,負責維修保養等事務,服務報酬每月計價請款,總金額為63,619,200元,雙方並訂有派遣契約可稽,原告已依約提供人員負責維修保養等事務,然至95年12月15日止,被告尚有2 又2 分之1 月之報酬尚未給付,金額合計4,418,000 元,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398,188元及其中2,493,750 元部分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95年11月6 日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其中19,904,438 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契約、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契約(簡式)、派遣契約、朋揚工程有限公司駐國衛院維護費94年1 月至95年8 月份請款明細、第一航廈冰水主機汰換電氣工程追加簡表、朋揚工程有限公司駐桃園機場維護費未請款表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3 張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次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承攬被告「國家衛生院竹南院區機電工程」、「中正一期航廈南北機房冰水主機汰換工程」,並與被告簽訂駐場維護保養派遣契約,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報酬。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398,188元及其中2,493,750 元部分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95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其中19,904,438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付款人  │面額(單位│利息起算│
│          │        │        │:新台幣)│日      │
├─────┼────┼────┼─────┼────┤
│AS0000000 │95.11.05│大眾商業│1,760,750 │95.11.06│
│          │        │銀行敦化│元        │        │
│          │        │分行    │          │        │
├─────┼────┼────┼─────┼────┤
│AS0000000 │95.11.05│同上    │700,000元 │95.11.06│
├─────┼────┼────┼─────┼────┤
│EG0000000 │95.11.05│台灣土地│33,000元  │95.11.06│
│          │        │銀行汐止│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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