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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陳玉曆

  • 當事人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欽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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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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