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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8條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本件起訴係依該契約第14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茲其誤向本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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