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樹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01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振偉布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延│4,030元 │DR0000000 │95年10月31日 ││ │ │平分行 │ │ │ │├─┼─────────┼─────────┼─────────┼─────────┼─────────┤│2│衫美紡織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士│18,655元 │QM0000000 │95年10月31日 ││ │司 │林分行 │ │ │ │├─┼─────────┼─────────┼─────────┼─────────┼─────────┤│3│鶴霖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9,279元 │AE0000000 │95年11月1日 │├─┼─────────┼─────────┼─────────┼─────────┼─────────┤│4│鶴霖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1,260元 │AA0000000 │95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