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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77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517,449元 │PQ0000000 │95年7月18日 ││ │行 │行 │ │ │ │├─┼─────────┼─────────┼─────────┼─────────┼─────────┤│2│宏大拉鍊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564,030元 │ZT0000000 │95年7月20日 ││ │司洪寶川 │湖分行 │ │ │ │├─┼─────────┼─────────┼─────────┼─────────┼─────────┤│3│美食多實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112,633元 │CL0000000 │95年7月20日 ││ │公司丁健中 │行 │ │ │ │├─┼─────────┼─────────┼─────────┼─────────┼─────────┤│4│大華鋼鐵機械股份有│臺灣銀行南港分行 │956,894元 │AE0000000 │95年7月20日 ││ │限公司陳傳金 │ │ │ │ │├─┼─────────┼─────────┼─────────┼─────────┼─────────┤│5│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南港分行 │2,790,190元 │0000000 │95年7月20日 ││ │限公司謝清福 │ │ │ │ │├─┼─────────┼─────────┼─────────┼─────────┼─────────┤│6│華南商業銀行北南港│華南商業銀行北南港│9,140,819元 │0000000 │95年7月20日 ││ │分行 │分行 │ │ │ │├─┼─────────┼─────────┼─────────┼─────────┼─────────┤│7│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168,542元 │SC0000000 │95年7月18日 ││ │有限公司門田明輝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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