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41號
- 聲請人
- 甲○○
9號9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74 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0000000-D0000000 │ │10 │10000 │ │├─┼───────────────┼──────────────┼────┼───┼────┼───┤│2│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0000000-E0000000 │ │4 │40000 │ │├─┼───────────────┼──────────────┼────┼───┼────┼───┤│3│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F0000000-F0000000 │ │5 │500000 │ │├─┼───────────────┼──────────────┼────┼───┼────┼───┤│4│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F0000000-F0000000 │ │3 │3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