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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2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526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協承工程行羅滇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68,292元 │JC0000000 │95年9月30日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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