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6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62號
- 聲 請 人
- 甲○○
- 號
-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
-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2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526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協承工程行羅滇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68,292元 │JC0000000 │95年9月30日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