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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62號

聲請人
冠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543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62,969元 │ES0000000 │96年3月5日 ││ │司盧繼張 │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 │ │ ││ │ │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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