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醫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惠安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