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陳靜芬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醫捷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惠安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醫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惠安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阮弘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他調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