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俞慧君、王怡雯、方彬彬
- 當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 張家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凌赫律師 相 對 人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黃三榮律師 蘇宏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96年1 月24日以94年仲聲愛字第102 號仲裁判斷書就二造間之紛爭作成仲裁判斷,相對人並向鈞院聲請許可執行該仲裁判斷,並經鈞院96年度仲執字第2 號裁定許可。惟鈞院嗣既已撤銷該仲裁判斷,爰依仲裁法第42條第2 項聲請撤銷上開許可執行裁定等情。 二、按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該條所指「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係指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而言,否則如判決未確定即撤銷准予執行之裁定,不但違背判決確定後始生確定力之理論,且執行裁定動輒隨訴訟之改判而影響其效力,亦與訴訟經濟之原則相悖。經查,本院雖於96年9 月26日以96年度仲訴字第1 號判決,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96年1 月24日所為之94年仲聲愛字第102 號仲裁判斷書所為之仲裁判斷撤銷,然該判決尚未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尚無從撤銷其執行裁定。聲請人就此所為之聲請,與法不符,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法官 王怡雯 法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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