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7 法定代理人 丙○○ 之7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綜合授信契約書及本票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契約相對人及發票人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顯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