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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玉曆

  • 當事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3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7 法定代理人 丙○○ 之7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綜合授信契約書及本票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契約相對人及發票人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顯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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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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