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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張國勳

  • 當事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9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相對人高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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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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