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9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9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宇聖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玨仕傳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台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