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0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071號
- 聲請人
- 容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3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