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111號聲 請 人 利豪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1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勇達貿易有限公司邱│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965,597元 │AA0000000 │96年12月31日 │ │ │木宏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