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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陳麗芬

  • 原告
    甲○○C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28號聲 請 人 甲○○ C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德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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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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