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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70號

聲請人
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乙○○,並非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所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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