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林政佑
- 原告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0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併入「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縣土城市○○路66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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