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宗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此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被竊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被竊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