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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8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81號

聲請人
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98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台幣) │ │ │├─┼─────────┼─────────┼─────────┼─────────┼─────────┤│1│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8,000元 │XA3433186 │96年11月27日 ││ │吳淑媛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2│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0元 │XA3433188 │97年1月15日 ││ │吳淑媛 │限公司北投分行 │ │ │ │├─┼─────────┼─────────┼─────────┼─────────┼─────────┤│3│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2,300元 │XA3433145 │96年12月28日 ││ │吳淑媛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4│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86,700元 │XA3433154 │96年11月23日 ││ │吳淑媛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5│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10,000元 │XA3445116 │96年11月5日 ││ │吳淑媛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6│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1,800元 │XA3433144 │96年11月28日 ││ │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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