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藍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