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 被告
- 成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家淳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供電營運處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訴訟代理人呂理胡律師」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