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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被告
成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淳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供電營運處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訴訟代理人呂理胡律師」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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