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方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96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原告乙○○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零叁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五、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甲○○、乙○○分別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新臺幣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乙○○分別自民國94年3 月1日、93年5 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詎被告於95年9 月12日以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通知原告自95年9 月22日為資遣之意思表示,並發給離職證明書,惟被告尚積欠原告甲○○自95年7 月1 日至95年9 月22日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20萬8,277 元及差旅費4萬653 元,尚積欠原告乙○○自95年6 月1 日至95年9 月22日之薪資共15萬1,718 元及差旅費1 萬3,834 元,且均未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被告應給付予原告甲○○之預告期間工資為5 萬2,000 元、資遣費為7 萬4,750 元、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乙○○預告期間工資為3 萬3,333 元、資遣費為8 萬5,417 元;另原告自94年7 月1 日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選擇適用新制,爰依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3 項、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差旅費、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甲○○37萬5,68 0元、原告乙○○28 萬4,30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明細表、離職證明書、台北市政府函、存證信函、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薪資袋、存摺、積欠員工薪資明細表各2 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開會通知、函、台北市政府會勘記錄、台北市政府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薪資表各1 份、薪資帳號轉存清單6 張、薪資總表9張等影本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其預告期間為:㈠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㈡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㈢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前開規定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資遣費之給付標準則為:㈠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㈡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基法第11條第2 款、第16 條第1 項、第3 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可按。原告在被告公司係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之勞工,被告應於20日前預告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其於95年9 月12日通知原告自95年9 月22日為資遣之意思表示,預告期間尚不足10日,是原告得請求之預告工資應為10日。從而,原告依前開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並依兩造勞動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差旅費,原告得請求之數額及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如附表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附表所示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即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亦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8 條規定可稽。綜上各述,原告於起訴時,其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債權均已屆清償期,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7 月24日起算之遲延利息,自應予准許。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勝訴部分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或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附表:原告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新台幣元)及計算方式 ││ │ ├─────┬─────┬─────┬────┤│ │ │積欠工資 │預告工資 │ 資遣費 │ 合計 ││ │ │ │及差旅費 │ │ │├───┼─────┼─────┼─────┼─────┼────┤│ 1 │甲○○ │95年7 月1 │①預告工資│共74,750元│343,240 ││ │ │日至95年9 │:26,000元│ (計算方式│元 ││ │ │月22日積欠│ ( 計 算方│: │(201837+││ │ │201,837 元│式: │舊制78000x│26000+40││ │ │(計算方式│78,000x 1/│4/12=26000│653+7475││ │ │:73139x2 │3=26000 ) │新制78000 │0=343240││ │ │+55559=201│②差旅費:│x15/12x1/2│) ││ │ │837) │40,653元 │=48750 │ ││ │ │ │ │26000+4875│ ││ │ │ │ │0=74750) │ │├───┼─────┼─────┼─────┼─────┼────┤│ 2 │乙○○ │94年6 月1 │①預告工資│共89,583元│264,003 ││ │ │月22日積欠│:16,667( │( 計算方式│元 ││ │ │143,919元 │計算方式:│: │(143919+││ │ │〔計算方式│50000x1/3 │舊制50000 │16667+13││ │ │:(42963-│=16667) │x(1 又2/12│834+8958││ │ │24000)+44│②差旅費:│)= 58333 │3=264003││ │ │763+44763+│13,834元 │新制50000x│) ││ │ │35430=1439│ │15/12x1/2=│ ││ │ │19〕 │ │31250 │ ││ │ │ │ │58333+3125│ ││ │ │ │ │0=89583)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