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被告
翊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複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