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沈棱
- 相對人
- 建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登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固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依同法第334 條亦準用前揭條文之規定。前揭規定,旨在督促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儘速完結清算事務,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公司尚等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核定通知書,爰請准予延展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 日、97年4 月7 日、97年10月3 日、98年3 月31日、98年10月2 日、99年4 月9日、100 年3 月28日(本院卷第61、67、75、80、90、97 、104 頁),均以因相對人公司尚等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核定通知書為由,聲請准予延展清算完結為由,先後固經本院同意准予展延各六個月。
(二)惟聲請人再於100 年10月14日(本院卷第114 頁)以同一事由聲請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時,經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陳係等待相對人公司何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聲請人收受通知後均未補陳,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21 頁),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函詢結果,相對人公司89年至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已完成核定,惟聲請人未依法辦理申報,有該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3 至130 頁),聲請人亦僅提出曾於96年7 月26日提出之清算申報書收據(本院卷第135 頁)為佐,然若有聲請人所述情事,亦得為其他積極作為,故本院先准以聲請人展延清算六個月,並通知聲請人應於展延期限內儘速辦理清算完結,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展延,有該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1 至132 頁)。
(三)詎聲請人於101 年4 月12日再以同一事由聲請展延清算,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處理作為之佐證,難謂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故本院無從准許聲請人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