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18號聲 請 人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司字第118 號緊急處分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抄錄本院96年度司字第118 號緊急處分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卷宗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本院96年度司字第118 號緊急處分事件當事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其聲請閱卷上開卷宗,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