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指定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行及理由第七行「台灣開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