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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83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指定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行及理由第七行「台灣開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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