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指定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行及理由第七行「台灣開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