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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7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7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京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第327 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定。另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未依上開規定提出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命令解散或廢止登記之公函,㈡經濟部、建設局或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卡,㈢股東名冊,㈣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㈤清算人就任同意書,㈥清算人就任後,3 次以上於日報之顯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限期補正上開證明文件,通知函已於97年3 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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