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萬盈軒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萬盈軒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程序費用由萬盈軒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等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此觀之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盈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盈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18日辦理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學輻業於95年3 月2 日死亡,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定其清算人,致伊因營業稅繳款書不能合法送達,而無法追討相對人欠繳之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19萬9,829 元,爰依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學輻又已死亡,而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行政管理程序,在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下即無從進行。又因林萬輻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顯見其繼承人應無擔任萬盈軒公司清算人之意願,而清算程序又與稅務行政單位息息相關,故應以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