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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0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06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萬盈軒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為萬盈軒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程序費用由萬盈軒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等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此觀之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盈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盈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18日辦理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學輻業於95年3 月2 日死亡,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定其清算人,致伊因營業稅繳款書不能合法送達,而無法追討相對人欠繳之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19萬9,829 元,爰依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學輻又已死亡,而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行政管理程序,在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下即無從進行。又因林萬輻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顯見其繼承人應無擔任萬盈軒公司清算人之意願,而清算程序又與稅務行政單位息息相關,故應以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0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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