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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5號

聲請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相對人
朝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朝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朝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 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朝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朝代公司)間本院95 年度士簡調字第1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本院命聲請人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惟朝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永元業已於民國90 年4月21日死亡,惟該公司迄今尚未依法選任董事長,為此爰依公司法第 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職權等語。

三、經查:朝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永元已於90 年4月21日死亡,而該公司除林永元1 人為董事外,尚有常務董事甲○○(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住臺北市○○路 223巷3號3樓)、蘇雲霖(身份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住臺北縣林口鄉○○路446巷2弄13號)、黃國松(身份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路3段74巷62號2樓)等3 人,有聲請人提出之朝代公司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永元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本件聲請人為進行與朝代公司之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向本院聲請為朝代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以代表該公司續行程序等情,乃為解決朝代公司與聲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免朝代公司債務拖延日久,減損該公司與董事之利益,自有為朝代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爰審酌該公司之3 名董事中,僅甲○○及黃國松等人住居臺北市,得就近與聲請人協商處理分割共有物事宜,又甲○○較為年長,應對朝代公司事務有一定之膫解,本院審酌朝代公司最佳利益,認以選任甲○○為朝代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較為允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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