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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7號

酌定檢查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7號

聲請人
即檢查人
甲○○
相對人
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93年3 月16日陳報狀)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94年6 月30日以94年度司字第120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業已就該公司90年1 月1 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之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及附件資料、所有股東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所有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主管機關變更登記申請及核准文件、召開股東會程序、增資作業、90年至93年財務報表等項目檢查完成,並提出檢查報告書1 份,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台幣(下同)15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4年6 月30日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於94年10月18日與相對人合意就該公司部分項目先為檢查,並於95年3 月16日與相對人會面初步討論其餘項目之檢查事宜,惟因相對人適逢結算報稅及股東會期間,未備齊相關文件供查核,故聲請人遲至96年3 月9 日始完成檢查,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可佐,其檢查項目包含:㈠90年1 月1 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之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㈡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及附件資料、㈢所有股東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㈣所有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㈤主管機關變更登記申請及核准文件、㈥召開股東會程序、㈦增資作業(90年12月及92年7 月增資部分)、㈧90年至93年財務報表(原料進項憑證與價款給付問題、應收與應付帳款對象有數個人及雙掛帳之問題、呆帳認列問題、佣金支出問題)等項目。嗣經本院將聲請人之上開陳報狀轉知卷附之變更登記表所載之相對人董事及監察人,迄未具狀陳報任何意見。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5萬元為適當。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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