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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17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小字第179號

原告
依仟流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葉林金枝即一八八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下同)1,45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5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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