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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號

原告
元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晴嵐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迪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1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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