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合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 被告
- 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環球汽電共生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星能電力彰濱電廠ACC 蒸汽管(DUCT)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有「森霸電力豐德電廠ACC 蒸汽管(DUCT)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星能電力彰濱電廠ACC DEAERATOR 、CONDENSATE TANK 、FLASH TANK&HEAD TANK 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森霸電力豐德電廠ACC DEAERATOR 、CONDENSATE TANK 、FLASH TANK&HEAD TANK 供料製造、運輸工作合作契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