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高楹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明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所簽立之承攬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依卷附之承攬契約第13條約定,兩造就該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已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