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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高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明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所簽立之承攬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依卷附之承攬契約第13條約定,兩造就該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已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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