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採購協議書第24條第12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