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6號

原告
瑋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尚萬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在法院審理時,仍應就各該訴訟全部辯論,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訴為裁判,是後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此種情形於被告多數之主觀預備合併態樣尤為顯然。又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於一被告或原告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或原告,亦難免有裁判矛盾之可能,故就現行之規定,尚難承認此種訴訟型態。對後位之訴訟部分,應以其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認其起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司法院第16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結論參照)。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係本於承攬契約關係,請求第三人力啟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嗣於訴訟進行中,具狀追加為備位請求之本件訴訟,主張依據承攬契約關係,以備位聲明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即其追加之訴,要屬被告多數之主觀預備合併,揆之首開說明,應認其對被告追加之後位訴訟不合法,爰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