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6號
- 原告
- 瑋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尚萬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在法院審理時,仍應就各該訴訟全部辯論,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訴為裁判,是後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此種情形於被告多數之主觀預備合併態樣尤為顯然。又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於一被告或原告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或原告,亦難免有裁判矛盾之可能,故就現行之規定,尚難承認此種訴訟型態。對後位之訴訟部分,應以其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認其起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司法院第16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結論參照)。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係本於承攬契約關係,請求第三人力啟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嗣於訴訟進行中,具狀追加為備位請求之本件訴訟,主張依據承攬契約關係,以備位聲明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即其追加之訴,要屬被告多數之主觀預備合併,揆之首開說明,應認其對被告追加之後位訴訟不合法,爰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