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灜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劉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榮峰」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