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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金唐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金唐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侯冠全律師 莊植焜律師 甲○○ 樓 被   告 福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30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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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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