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金唐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侯冠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植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福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30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