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金唐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侯冠全律師 莊植焜律師 甲○○ 樓 被 告 福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30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