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知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肆萬柒仟叁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叁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