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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9號

原告
美商雅其拉公司(Yakira L.L.C)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複代理人
魏啟祥律師
被告
冠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弍傑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甌士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大萌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東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5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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