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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
永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陳報清算人後經本院函准備查在案。聲請人經清算後,資產僅有新台幣(下同)2 萬3,253 元,清算期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申報債權達180 萬5,545 元,聲請人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爰依公司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聲請人陳報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一人,不符宣告破產之要件,是聲請人以無法清償上開稅賦為由,聲請宣告破產,洵無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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