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群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靜怡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第二項及理由欄內第四項關於「張翰星會計師」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張瀚星會計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