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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耕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陳淑貞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二0號三樓之四;電話:00000000)。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營業困難,自民國94年起暫停營業,其所負債務已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相對人公司目前財產僅餘銀行存款約新台幣(下同)77萬餘元,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已高達1 億5 千餘萬元,另尚欠債權人三友國際有限公司約7 百餘萬元債務,此為相對人公司所自認,足認相對人已無不能清償債務,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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