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耕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陳淑貞律師為破產管理人(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二0號三樓之四;電話:00000000)。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營業困難,自民國94年起暫停營業,其所負債務已大於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相對人公司目前財產僅餘銀行存款約新台幣(下同)77萬餘元,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已高達1 億5 千餘萬元,另尚欠債權人三友國際有限公司約7 百餘萬元債務,此為相對人公司所自認,足認相對人已無不能清償債務,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