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瑜娟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世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640號聲 請 人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世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 月2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 元 ,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96年10月1 日經提示,尚有票款本金10,0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莊學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