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李瑜娟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世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640號聲 請 人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世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 月2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 元 ,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96年10月1 日經提示,尚有票款本金10,0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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