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70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自然生活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丙○○
- 人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2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到期日民國96年1 月28日,詎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00,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靜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