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611號

聲請人
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吉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陸萬元,及各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均為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2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60,000元,到期日民國96年2 月25日、96年3月25日,詎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0,000元、6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