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16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叁佰零玖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9 月2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701,550元,到期日民國96年6 月5 日,詎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3,091,65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