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0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015號
- 聲請人
- 清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盧明秀
- 相對人
- 永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素湄
- 相對人
- 盛豐多醣王股份有限公司即盛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
- 相對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毅正
- 相對人
- 林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永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4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背書人盛豐多醣王股份有限公司即盛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永豐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5015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 (新台幣) │ │ │ │├─┼───────────┼───────────┼───────────┼───────────┼───────┤│1│96年4月24日 │140,000元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WG2056932 │├─┼───────────┼───────────┼───────────┼───────────┼───────┤│2│96年4月24日 │100,000元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WG2056933 │├─┼───────────┼───────────┼───────────┼───────────┼───────┤│3│96年4月24日 │50,000元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WG2056934 │├─┼───────────┼───────────┼───────────┼───────────┼───────┤│4│96年6月1日 │150,000元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79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