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安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5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1│93年1月29日 │486,000元 │未載 │93年1月29日 │CH0000000 │├─┼───────────┼───────────┼───────────┼───────────┼───────┤│2│93年1月29日 │323,400元 │未載 │93年1月29日 │CH0000000 │├─┼───────────┼───────────┼───────────┼───────────┼───────┤│3│93年1月29日 │279,685元 │未載 │93年1月29日 │CH0000000 │└─┴───────────┴───────────┴───────────┴───────────┴───────┘